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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365娱乐网:http://www.mitulost.com    来源:尖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创建时间:2016/12/26 11:56:15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中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职能整体划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中有关问题的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五)承担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承办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协调民族工作重大庆典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工作,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中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十)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来信来访;负责全县民族宗教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工作。

(十二)负责大、中型宗教活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审查、报批工作;审查、办理活佛转世有关事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筹备设立藏传佛教寺院的申请工作;负责对藏传佛教新僧入寺的审查、审批及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报批、培训、发证工作;核定宗教教职人员数。

(十四)负责筹备设立伊斯兰教清真寺的申请工作;负责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报批、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审查、审批开学阿訇的聘用工作;负责伊斯兰教人员的朝觐工作;监督指导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十五)负责对寺院民管会的考核、年检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